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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发布时间:2017-11-17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者:超级管理员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教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九章   

    第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 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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