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四十八
  • 图四十七
  • 图四十六
  • 图四十五
  • 图四十四
  • 图四十三
  • 图四十二
  • 图四十一
  • 图四十
  • 图三十九
  • 图三十八
  • 图三十七
  • 图三十六
  • 图三十五
  • 图三十四
  • 图三十三
  • 图三十二
  • 图三十一
  • 图三十
  • 图二十九
  • 图二十八
  • 图二十七
  • 图二十五
  • 图二十六
  • 图二十四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新闻中心>>校务公开>>文章内容
工作守则
发布时间:2016-09-22   点击:   来源:原创   录入者:网站维护

1.认真贯彻执行《员工手册》中的内容,热爱幼教事业、热爱幼儿,爱护集体荣誉,团结一致、勤奋工作,为幼儿园发展贡献力量。

2.严格执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不在工作时间串岗聊天、或做与工

作无关的事情。不在工作时间接待亲友访客,禁止在幼儿面前接打电话,如有需

要请回避幼儿。

3.员工需按园内规定时间在指定地点进餐,不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外吃

东西;不吃、拿幼儿食品;也不在幼儿面前随意吃零食。不吃幼儿的食物;不躺、坐幼儿床。

4.禁止在工作区、教学区、食堂、操场、卫生间等地吸烟;个人物品需放在指定的存放处,不得随意放在睡眠室、活动室等地,以防影响幼儿园环境美观。

5.工作期间教职员工需用普通话交流、授课,做到不和幼儿说方言;禁止

使用方言辱骂和讽刺幼儿;对待幼儿要和蔼可亲,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禁止态

度粗暴的训斥、挖苦、吓唬幼儿,更不得有拉、拽、戳、推、点等行为,一旦发现员工有此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6.同事之间和睦相处、团结友爱,不得在工作中挑拨是非、互相争吵、乱传闲话、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做出不利于团结的语言行为。

7.幼儿教学活动时,除本班教师、保育员外,其他员工不随意进出教室、活动室,以免分散幼儿注意力;如有特殊情况需与教师沟通,请在班门口或办公

区进行简短交流,不得影响教师授课。

8.员工应给幼儿起表率作用,禁止在教学区、公共区域内大声喧哗,努力

营造安静舒适的氛围。

9.不接受和索要家长宴请及各类物品、现金、购物卡等物品;不与家长发生语言谩骂及肢体冲突等行为;不得与家长有暧昧不清的关系。

10.服从工作安排、调动,拒绝工作擅自不到岗或遇紧急情况不服从上级指派工作的行为。  

 

工作守则(版本二)

说话轻一点语言美一点

思维活一点做事勤一点

理由少一点度量大一点

行动快一点效率高一点

态度好一点抱怨少一点

微笑多一点牌气小一点

眼界宽一点知识多一点

赞美多一点批评少一点

立志高一点理念新一点

理解多一点指责少一点

 

仪表规范

1.衣着打扮符合幼儿园教师的职业特点:活泼大方,大小得体,便于活动,颜色鲜艳,给孩子以美的熏陶;不宜穿着太时髦或太暴露的服装(超短裙、超短裤、吊带裙、低胸装);上班时间不穿拖鞋或拖鞋式凉鞋,不跻拉着鞋,带班时不穿高跟鞋。有集体活动时按要求统一穿校服。

2.发型大方得体,男性不留长发,不留过厚过长的鬓角,一般不留胡须;女性上班时间前发不遮眼、后发不披肩;禁止染怪异颜色的头发。

3. 上班时间杜绝浓妆艳抹,化妆自然、大方、淡雅,与肤色衣服相匹配。

4.讲究个人卫生,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不留长指甲及涂抹指甲油(透明色、淡粉色除外),以免划伤幼儿。?

5.不佩戴夸张、尖锐的饰物。女教师不佩戴长而粗的项链,男教师不宜佩戴项链、手链、耳钉;双手戒指不超过一只;校园内不戴有色眼镜。

 

 

 

《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1989年9月11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 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0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幼儿园工作规程》(新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一)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二)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探究能力。

(三)萌发幼儿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友爱、勇敢、勤学、好问、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四)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等入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 幼儿入园前,应当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健康检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一般不超过360人。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以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

第三章 幼儿园的安全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门卫、房屋、设各、消防、交通、食品、药物、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和幼儿就寝值守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幼儿园的园舍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以及相关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范,定期检查维护,保障安全。幼儿园不得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不得使用危房。

幼儿园的设各设施、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教具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保障饮食饮水卫生安全。

第十五条 幼儿园教职工必须具有安全意识,掌握基本急救常识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优先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

幼儿园应当把安全教育融入一日生活,并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演练。

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发现幼儿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投保校方责任险。

第四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七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正餐间隔时间为3.5-4小时。在正常情况下,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包括户外体育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笫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幼儿视力。

幼儿园对幼儿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向家长反馈结果。

幼儿园应当关注幼儿心理健康,注重满足幼儿的发展需要,保持幼儿积极的情绪状态,让幼儿感受到尊重和接纳。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消毒、晨检、午检制度和病儿隔离制度,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

幼儿园应当建立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传染病应急预案,认真做好疾病防控工作。

幼儿园应当建立患病幼儿用药的委托交接制度,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幼儿园不得给幼儿用药。幼儿园应当妥善管理药品,保证幼儿用药安全。

幼儿园内禁止吸烟、饮酒。

第二十一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保证幼儿合理膳食。

幼儿园应当每周向家长公示幼儿食谱,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食品留样。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及时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

幼儿园应当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正常情况下,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1小时。

幼儿园在开展体育活动时,应当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五章 幼儿园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教育应当贯彻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德、智、体、美等方面的教育应当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二)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三)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引导的正面教育。

(四)综合组织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各领域的教育内容,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五)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六)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第二十六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当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应当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活动。

教育活动内容应当根据教育目标、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确定,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教育活动的组织应当灵活地运用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等形式,为每个幼儿提供充分参与的机会,满足幼儿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教育活动的过程应注重支持幼儿的主动探索、操作实践、合作交流和表达表现,不应片面追求活动结果。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将游戏作为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幼儿园应当因地制宜创设游戏条件,提供丰富、适宜的游戏材料,保证充足的游戏时间,开展多种游戏。

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指导游戏,鼓励和支持幼儿根据自身兴趣、需要和经验水平,自主选择游戏内容、游戏材料和伙伴,使幼儿在游戏过程中获得积极的情绪情感,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当将环境作为重要的教育资源,合理利用室内外环境,创设开放的、多样的区域活动空间,提供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丰富的玩具、操作材料和幼儿读物,支持幼儿自主选择和主动学习,激发幼儿学习的兴趣与探究的愿望。

幼儿园应当营造尊重、接纳和关爱的氛围,建立良好的同伴和师生关系。

幼儿园应当充分利用家庭和社区的有利条件,丰富和拓展幼儿园的教育资源。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当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充分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

幼儿园应当为在园残疾儿童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指导。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当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第六章 幼儿园的园舍、设备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设活动室、寝室、卫生间、保健室、综合活动室、厨房和办公用房等,并达到相应的建设标准。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当优先扩大幼儿游戏和活动空间。

寄宿制幼儿园应当增设隔离室、浴室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各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创造条件开辟沙地、水池、种植园地等,并根据幼儿活动的需要绿化、美化园地。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玩教具、图书和乐器等。

玩教具应当具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幼儿园应当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玩教具。

笫三十七条 幼儿园的建筑规划面积、建筑设计和功能要求,以及设施设各、玩教具配各,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幼儿园的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岗位,配足配齐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

幼儿园教职工患传染病期间暂停在幼儿园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四十条 幼儿园园长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各大专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并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者聘任,并报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聘任、调配教职工,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四)负责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组织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学习、进修、教育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关心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

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班幼儿的发展水平和兴趣需要,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

(二)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供丰富的玩具和游戏材料,开展适宜的教育活动;

(三)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四)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教育任务;

(五)参加业务学习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动;

(六)定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实效,接受园长的指导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保育员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应当具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各、环境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科学照料和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卫生保健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外,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经过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负责晨检、午检和健康观察,做好幼儿营养、生长发育的监测和评价;定期组织幼儿健康体检,做好幼儿健康档案管理;

(四)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协助做好疾病防控和计划免疫工作;

(五)向幼儿园教职工和家长进行卫生保健宣传和指导;

(六)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的幼儿园教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的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 幼儿园的经费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各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接受财政扶持的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园、集体办园和民办园等幼儿园,应当接受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收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相挂钩的赞助费。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组织或参与竞赛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幼儿表演、竞赛等活动。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举办者筹措的经费,应当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开展教职工培训。

第五十条 幼儿膳食费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园务委员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信息管理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

第九章 幼儿园、家庭和社区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主动与幼儿家庭沟通合作,为家长提供科学育儿宣传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幼儿园可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幼儿园应当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幼儿园重要决策和事关幼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家长的专业和资源优势,支持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交流。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面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灵活多样的公益性早期教育服务,争取社区对幼儿园的多方面支持。

第十章 幼儿园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

幼儿园应当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园长、副园长、党组织负责人和保教、卫生保健、财会等方面工作人员的代表以及幼儿家长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委员会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幼儿园应当为工会、共青团等其他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其在幼儿园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教研制度,研究解决保教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六十条 幼儿园应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每学年年末应当向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六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接受上级教育、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如实报告工作和反映情况。

幼儿园应当依法接受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

第六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制度。

幼儿园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采集、更新、报送幼儿园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每年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统计信息。

第六十三条 幼儿园教师依法享受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幼儿园应当创造条件,在寒暑假期间,安排工作人员轮流休假。具体办法由举办者制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城乡各类幼儿园。

第六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9日由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

第一部分    总则

一、《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为依据制定,用以指导幼儿园的教育工作。
    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强调以下思想:
    1.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幼儿园教育应为每一个幼儿的近期和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素质基础。
    2. 幼儿园应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共同为幼儿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3. 幼儿园是幼儿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幼儿园教育应丰富幼儿的生活,满足他们身心发展的需要,帮助他们度过快乐而有意义的童年。
    4. 幼儿园教育应充分尊重幼儿作为学习主体的经验和体验,尊重他们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引导他们在与环境的积极相互作用中得到发展。
    5. 幼儿园教育应充分照顾幼儿的个体差异,为每一个幼儿提供发挥潜能的机会,促使他们在已有水平上得到应有的发展。

第二部分    教育目标与内容要求

一、幼儿园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全面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所提出的保育教育目标。
    二、 幼儿园教育的内容是广泛的、启蒙性的,可按照幼儿学习活动的范畴相对划分为健康、社会、科学、语言、艺术等五个方面,也可以按其它方式划分。各方面的内容都应包含知识技能、情感态度、活动方式方法等多方面的学习。
    三、幼儿实际的学习是综合的、整体的,幼儿园教育内容范畴的划分是相对的,教育过程中应依据幼儿的学习特点进行整合处理,以使幼儿通过真实而有意义的活动生动、活泼、主动地学习,获得完整的经验,促进身心全面和谐的发展。

一、健康 ——增强幼儿的体质,培养健康生活的态度和行为习惯    

(一) 目标
1.适应幼儿园的生活,情绪稳定;
2.生活、卫生习惯良好,有基本的生活能力;
3.有初步的安全和健康知识,知道关心和保护自己;
4.喜欢参加体育活动。
(二) 教育要求

1. 建立良好的师生、同伴关系,让幼儿体验幼儿园生活的愉快,形成安全感、 信赖感。
    2. 帮助幼儿养成良好的饮食、睡眠、盥洗、排泄等个人生活卫生习惯和爱护公共卫生的习惯。
    3. 指导幼儿学习自我服务技能,培养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
    4. 以多种有趣的体育活动,特别是户外和大自然中的活动来吸引幼儿,培养幼儿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的积极性,并提高其对环境的适应能力。
    5. 密切结合幼儿的生活和活动进行安全、保健等方面的教育,以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 
    6. 在走、跑、跳、钻、爬、攀等各种体育活动中,发展幼儿动作的协调性、灵活性。
    (三)指导要点
    1. 身体的健康和心理的健康是密切相连的,要高度重视良好人际环境对促进幼儿健康成长的重要性。
    2. 教师应该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
    3. 幼儿不是被动的“被保护者”。教师要尊重幼儿不断增长的独立需要,在保育幼儿的同时,帮助他们逐渐学会生活自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4. 体育活动要尊重幼儿身体发育的规律和年龄特征,注意不要进行不适合幼儿的专门体能训练。 
     二、科学——激发幼儿的好奇心和探究欲望,发展认识能力
    (一)目标
    1. 有好奇心,能发现周围环境中有趣的事情;
    2. 喜欢观察、动手操作和实验,积极寻求答案;
    3. 初步理解事物的数量关系,能用比较、分类、测量等简单方法探究事物;
    4. 愿意与同伴共同探究、互相交流、分享各自的发现;
    5. 喜爱动植物,亲近大自然,关心周围的生活环境。
    (二)教育要求
    1. 引导幼儿接触自然环境,使之感受自然界的美与奥妙,激发幼儿的好奇心和认识兴趣;
    2. 结合和利用生活经验,帮助幼儿认识自然环境,初步了解自然与自己生活的关系;
    3. 引导幼儿注意身边常见的科学现象,感受科学技术给生活带来的便利,萌发对科学的兴趣;
    4. 为幼儿提供观察、操作、试验的机会,支持、鼓励幼儿动手动脑大胆探索;
    5. 帮助幼儿认识和理解事物的形状和数量关系,形成初步的数概念;
    6. 引导幼儿利用身边的物品和材料开展活动,发现物品和材料的多种特性和功能。
    7. 鼓励幼儿用语言和非语言等多种方式来反映自己的探索过程和结果,表达发现的愉快并与他人交流、分享。
    (三)指导要点
    1. 幼儿的科学教育是科学启蒙教育,重在激发幼儿的认识兴趣、探究欲望,帮助幼儿学习运用观察、比较、分析、推论等方法进行探索活动。
    2. 学习科学的过程应该是幼儿主动探索的过程。教师要让幼儿亲自动手、动脑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鼓励幼儿之间的合作,并积极参与幼儿的探索活动。
    3. 幼儿的科学活动应密切联系幼儿的实际生活,教师应充分利用幼儿身边的事物与现象作为科学探索的对象。

三、社会——增强自信,培养幼儿乐群、友好的态度和行为
(一)目标

1.喜欢参加游戏和各种有益的活动,活动中快乐,自信;

2.愿意与人交往,礼貌、大方,对人友好;

3.知道对错,不做明知不对的事;

4.乐于接受任务,努力做好力所能及的事;

5.爱父母、爱同伴、爱家乡、爱祖国。
(二)教育要求

1. 引导幼儿参加游戏和各种活动,体验和同伴共处的乐趣;

2. 加强师生之间、同伴之间的交往,培养幼儿对人亲近、友爱的态度,教给必要的交往技能,学会和睦相处;
    3. 为每个幼儿提供表现自己的长处和获得成功感的机会,增强自尊心和自信心;
    4. 提供自由活动的机会,支持幼儿自主地选择和计划活动,鼓励他们认真完成;
    5. 在共同的生活和活动中,帮助幼儿理解行为规则的必要性,学习自觉遵守规则;
    6. 教育幼儿爱护玩具和其它物品,用完收拾;
    7. 引导幼儿接触常见职业的人,了解他们的劳动及其与自己生活的关系,尊重、感激他们;
    8. 扩展幼儿对社会生活环境的认识,激发爱家乡、爱祖国的情感。
    (三)指导要点
    1.社会学习是一种跨越不同领域的综合学习。《社会》不是一个独立的科目,而是一个综合的学习领域。社会学习往往融合在各种学习活动中,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个环节。
    2.社会学习具有“潜移默化”的特点,尤其是社会态度和社会情感的学习,往往不是教师直接“教”的结果,幼儿主要是通过在实际生活和活动中积累有关的经验和体验而学习的。教师要注意通过环境影响幼儿。
    3.教师和家长是幼儿社会学习的重要影响源。模仿是幼儿社会学习的重要方式,教师和家长的言行举止直接、间接地影响着幼儿,构成他们学习的“榜样”。因此成人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为儿童提供良好的榜样。 
    4.幼儿的社会性培养需要家、园教育保持一致。
    四、语言——提高幼儿运用语言交往的积极性,发展语言能力
    (一)目标
    1. 喜欢用语言与人交往;
    2. 能清楚地说出自己的想法、经验;
    3. 愿意倾听并能理解别人的讲话;
    4. 喜欢阅读画册和图书。
    (二)教育要求
    1. 创造一个自由、宽松的语言交往环境,支持、鼓励、吸引幼儿与教师、同伴交谈,体验语言交流的乐趣;
    2. 养成幼儿注意倾听的习惯,发展语言理解能力;
    3. 鼓励幼儿用清晰的语言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感受,发展语言表达能力;
    4. 教育幼儿使用礼貌语言与人交往,养成文明交往的习惯;
    5. 引导幼儿接触优秀的儿童文学作品,使之感受语言的丰富和优美;
    6. 培养幼儿对生活中常见的简单标记和文字符号的兴趣;
    7. 利用图书和绘画,引发幼儿对阅读和书写的兴趣,培养前阅读和前书写技能;
    8. 提供普通话的语言环境,帮助幼儿熟悉、听懂并学说普通话。帮助少数民族地区的幼儿学会本民族语言。
    (三)指导要点
    1. 幼儿的语言是在运用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语言教育应密切结合幼儿的实际生活,在各种活动中进行。
    2. 语言学习具有个别化的特点,教师应重视与幼儿的个别交流,以及幼儿之间的自由交谈。
    3. 语言能力是一种综合能力,幼儿语言的发展与其情感、思维、社会参与水平、交流技能、知识经验等方面的发展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语言教育应当是跨领域的综合教育。

五、艺术——丰富幼儿的情感,培养初步的感受美、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一)目标
1. 能初步感受环境、生活和艺术中的美;
2. 喜欢艺术活动,能用自己喜欢的方式大胆地表现;
3. 乐于与同伴一起娱乐、表演、创作。
(二)教育要求 

1. 引导幼儿接触生活中美好的事物和感人事件,丰富幼儿的感性经验和情感体验;
    2. 引导幼儿欣赏艺术作品,激发幼儿表现美和创造美的情趣;
    3. 提供自由表现的机会,鼓励幼儿大胆运用不同的艺术形式表达自己的经验、感受和体验;
    4. 指导幼儿利用身边的物品和废旧材料制作各种玩具、工艺装饰品,体验创造的乐趣;
    5. 为幼儿创造展示自己作品的条件,引导幼儿相互交流、理解和欣赏。
    (三)指导要点
    1. 艺术是幼儿的另一种表达认识和情感的语言。幼儿艺术教育应在引导幼儿接触生活中的美好事物、丰富幼儿的感性经验和情感体验的基础上进行。
    2. 艺术活动是一种情感和创造性活动。幼儿在艺术活动过程应有愉悦感和个性化的表现。教师要理解并积极鼓励幼儿与众不同的表现方式,注意不要把艺术教育变成机械的技能训练。

第三部分    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一、 幼儿园教育的目标,是通过教师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教育活动,引导幼儿主动参与,在活动中积累有益于身心全面和谐发展的学习经验而实现的。
    二、 幼儿园的教育活动是多种内容、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幼儿园一日生活中的各种活动,是向幼儿进行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的基本途径。
    三、 教育的组织与实施过程是教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过程。教师要根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本班幼儿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富有弹性的工作计划,并灵活地执行。
    四、 教育活动内容的选择应遵照本纲要第二部分的有关条款进行,同时体现以下辨证原则:
    ㈠ 既符合幼儿的兴趣和现有经验,又指向有助于达成教育目标的新经验;
    ㈡ 既贴近幼儿的生活,又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
    ㈢ 既体现内容的丰富性、时代性,又注重幼儿学习的必要性、可能性以及与小学教育内容的衔接。
    五、 教育活动的组织应充分考虑幼儿的学习方式和特点,注重整体性、综合性、自然性、趣味性,寓教育于生活、游戏中。
    六、 教育活动的组织形式应根据需要合理安排,以便为幼儿提供多样化的学习机会和条件,提高教育效益:
    ㈠ 因时、因地、因内容和幼儿的学习特点,灵活运用集体、小组、个别等活动形式;
    ㈡ 注意在教师直接指导的活动和非直接指导的活动之间保持适当比例,保证幼儿每天有充足的时间自主地进行活动。
    七、 环境是重要的教育资源,应通过创设和有效地利用环境影响幼儿。
      幼儿园的空间、设施、活动材料和常规要求应有利于引发幼儿的主动探索与同伴交往;

  教师的态度和管理方式应有助于形成安全、温馨的心理环境;言行举止应成为幼儿学习的良好榜样。
    ㈢ 社区环境应被视为可以利用的教育资源,应引导幼儿实际参与社会生活,丰富生活经验。
    八、 时间是宝贵的生命过程,应科学、合理地安排和组织一日生活,让幼儿在园的每一段时间都能有意义地度过。

时间安排应有相对的稳定性与灵活性,既有利于形成秩序感,又能满足活动的需要;
    ㈡ 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集体行动和过渡环节,减少和消除消极等待;
    ㈢ 教师直接指导的集体活动要能满足绝大多数幼儿的需要,以减少和消除“隐性”浪费时间的现象。
    ㈣ 建立良好的常规,培养自觉的纪律性,减少不必要的管理行为。
    九、 执行教育计划的过程是教师的再创造过程。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应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
    ㈠ 以关怀、接纳、尊重的态度与幼儿交往。耐心倾听,努力理解幼儿的想法与感受,支持、鼓励幼儿大胆探索与表达。
    ㈡ 关注并敏感地察觉幼儿在活动中的反应。当按计划进行的活动或提供的材料不能引起所期望的反应时,应主动反思,寻找原因,及时调整活动计划或教育行为,使之适合于幼儿的学习。
    ㈢ 善于发现幼儿感兴趣的事物和偶发事件中所隐含的教育价值,把握教育的时机,提供适当的引导;
    ㈣ 尊重幼儿在发展水平、已有经验、学习速度与风格等方面的个体差异,允许幼儿以自己的方式学习,并给予必要的支持与帮助,使每一个幼儿都能感受到安全、愉快和成功。
    十、家长是幼儿园教师的重要合作伙伴。应本着尊重、平等、互惠的原则,吸引家长主动参与幼儿园的教育工作。
    ㈠ 向家长介绍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争取家长的理解和支持;
    ㈡ 了解幼儿的特点和家庭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工作;
    ㈢ 家园配合,使幼儿在园获得的学习经验能够在家庭中得到延续、巩固、甚至发展;
     吸引家长主动参与幼儿园的教育工作。

第四部分    教育评价

一、 教育活动评价是幼儿园教育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教师应自觉地运用评价手段,了解教育的适宜性,调整、改进工作,提高教育质量。
    二、 教育活动评价的过程,是教师运用幼儿发展知识、学前教育原理等专业知识分析问题、总结经验、自我反思的过程,也是教师自我成长的重要途径。
    三、 教育活动评价应以自评为主,同时发挥教师群体的智慧和合作精神,共同研究、共同提高。
    四、 教育活动评价应结合教师的实际工作、自然地伴随着整个教育过程进行。
    五、 幼儿的行为反应是对教育工作最客观、直率、真实的评价,教师要关注幼儿的反应,把它看作重要的评价信息和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六、 教育活动评价宜重点考察以下方面:
    ㈠ 教育活动的目标、内容、组织与实施方式、以及环境能否向幼儿提供与本指导纲要所要求的教育目标相一致的学习经验,满足幼儿全面发展的需要;
    ㈡ 教育内容和活动方式是否适合幼儿的兴趣和学习特点,贴近幼儿的生活,对他们有吸引力;
    ㈢ 活动内容、方式以及教师的指导是否既适合大多数幼儿的发展水平和需要,又体现了对个体差异的尊重和适应,使每个幼儿都有成功的体验;
    ㈣ 教育内容、方式、环境条件是否有利于幼儿积极参与活动,在活动中动手动脑,探索创造;
    ㈤ 教师的指导是否有利于幼儿进一步探索与思考,有利于扩展、整理和提升幼儿的经验。

 

关闭窗口
打印文档
附件:
     
    主办单位:常州市武进区滆湖科技幼儿园    苏ICP备05086717号-1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西太湖科技产业园绿杨路5号 邮编:213145 电话:0519-86361099
    技术支持:常州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常州万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访问统计
    账号登录
    保持登录 忘记密码?
    账号与武进教师培训平台同步